人民处于民族上层与统治阶级的双层压迫之下,为寻求活路而被迫举行起义。
元代,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交织在一起,十分尖锐。我们先谈民族矛盾,元统治者以少数民族入主中原,统治人口占绝大多数的汉族,采取的是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政策,想藉此来延续他们的统治。
他们把各族人民分成蒙古、色目、汉人、南人四个等级。制造民族矛盾,达到分而治之的目的。
蒙古人为第一等,他们是处于统治地位的民族,拥有各种政治、经济、法律上的特权;第二等为色目人,包括西夏人、回回人、西域人和留居中国的一部分欧洲人,其政治地位仅次蒙古人。
第三类为汉人,包括契丹人、女真人和原在金统治下的北方汉人。其政治地位比南人要高。
比色目人要低。第四类是南人。主要包括南方的汉人和其他各民族的人。
政治地位最低。各级统治机构的长官和掌实权的人都是蒙古人和色目人,其次才是汉人,南人极少有入仕的机会。
在刑法上,蒙古人、色目人、人分属不同的机关审理,量刑也极不平等。
蒙古人打汉人,汉人不得还手,打死不要抵命,只要充军,而汉人打死蒙古人则要抵命。
此外还规定汉、南人不得私藏兵器和围猎等。在阶级压迫上,首先表现在统治阶级对土地的兼并,并因之而造成人民的流离失所。
元朝自武宗以后,土地兼并日甚一日。可以说到了疯狂的地步。泰定帝为晋王时,曾一次就捐给朝廷土地七千顷。
七千顷土地不是小数目,这些土地哪来的,还不是疯狂兼并而来的。顺帝时的伯颜,他先后得到皇帝的赐田就达二万余顷。
王公大臣们在兼并土地的同时,寺院僧侣也广占良田。义宗、顺宗时的大承天护圣寺前后二次就得赐田三十二万五千余顷。
民间豪强地主的土地占有量也很惊人。如淞江大地主曹梦炎就有湖田数万亩,粮二百万石。
福建崇安县土地的六分之五集中在地主手里。这样一来,失去土地的农民一部分成了流民,更多的成为地主、官僚的佃户,有的甚至沦为了驱口。
佃户除向地主、官僚交租外,还要承受其它严重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。
地位最低的是驱口,相当于古代的奴隶,法律规定他们
“与财物同”,可以在人市上公开买卖。